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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出资实际就是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公司,公司以股权为对价取得股东或发起人的债权资产。如果公司未来不能收回该债权,其他股东、公司或公司的债权人不能认为出资人未出资或出资存在瑕疵,受损失的当然是公司从而也是其他股东。债权出资对公司来说实际上等于用“现金买欠条”,所以在某一股东或发起人以债权出资时,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应当考虑出资债权清回的可能性及相关费用,要求合理的折价率。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权利人转让权利仅需通知义务人,但在实务中最好考核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并与债务人履行对账手续,落实债权数额,同时重新确定时效。另外,债权虽表现为货币请求权,但终究不货币,应界定为公司的非货币出资额。因此需要在验资前通过评估,由评估构根据债权的账龄、清回的难易度、费用等因素提出折价率,经股东协商按折价后的债权额计算出资人的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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