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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本质特征

浏览次数:4469 | 发布时间:2014-07-28 10:09:55

《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是《公司法》对公司企业制度本质特征的高度概括。

无论是有限贡仕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由其衍生的各种类型的公司都具有共同的本质特征,概括为法人财产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法人财产制度是指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而存在生,或者说股东的财产一经对公司出资或者购买公司的股份就转变为公司的财产,为公司独立所有。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是指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购买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拥有的全部财产为限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不可向股东追及。公司法人财产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是公司企业制度的核心,是全部公司规则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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