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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减税的监督管理是怎样规定的

浏览次数:3942 | 发布时间:2013-12-09 08:36:41

纳税人已经享受免税、减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覆,进行免税、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免税、减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已经享受免税、减税的情况加强管理和监督。
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纳税检查、芝他专项员检查,每年定期清查、清理纳税人的免税、减税事项,加强监督,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是否符合免税、减税的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和提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免税、减税;纳税人享受免税、减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时候,是否根据变化的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辞审查以后办理免税、减税;免征、减征的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免税、减税有规定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是否存在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免税、减税的情况;已享受免税、减税是否申报。
免税、减税的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的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免税、减税审批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中,建立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公正、透明、廉洁、高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受理、审批纳税人申请的免税、减税事项。非由于客观原因没有及时受理、审批的,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程序审批、核实造成审批错误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免税、减税条件的,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免税、减税的,享受免税、减税的条件发生变化以后没有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而自行免税、减税的;因税务机关的责任审批、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越权免税、减税的,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企业的经营情况实施事后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部门、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当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提请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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