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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标准是基于公司经营业务考虑的。主要做法是将公司的主要业务所在地或曰主营业地作为公司住所的认定依据,公司主营业地即公司的住所地。如德国即有如此规定。这种标准的优点在于,由于公司原本就是一个营利性组织,从事经营业务是公司的本义,将公司的住所与公司的实际经营业务密切联系在一起,够较好地直观地显示公司的存在,便于对公司的监督和管理。由于公司的主要营业地是客观的而不是可以虚拟的,因此,这种准还可以有效防止公司利用公司住所的选择和改变规避法律。但是这种标准也存在明显不足,主要是:一方面,公司的营业具有较大的变动性,如建筑行业的公司需要经常更换主营业地,以公司的营业地作为公司的住所,则使得公司的住所具有频繁的变动性和不确定性,这不符合公司法对公司住所的稳定性要求;另一方面,公司的业务往往具有很大的分散性,如保险公司的业务往是广泛分散在各个地方。由于公司的住所只能是一个,以主营业地作为公司住所,则首先就存在确定主业务所在地的困难。;王是由于业务标准存在这些不足,所以,至今为止,采业务标准的国家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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