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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浏览次数:4040 | 发布时间:2013-12-04 10:04:56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应当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应当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芑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应当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是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勺没有户籍的,应当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地点。由于特殊情况变更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的,除了特殊情况以外,5年以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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