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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变化

浏览次数:3965 | 发布时间:2013-12-04 10:06:35

在新修改《公司法》之前,我国采取了既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也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的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原因在我国市场经济和公司制度的不够完善,公司活动中不规范的、违法的现象(如抽逃出资等现象)还很多,在这种情况下,目的资本制度有利于防止公司的滥设,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我国应借鉴德、日的折中资本制。005年我国新修改《公司法》,抛弃了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引人了折中授权资本制的做法。《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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