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公司名称登记制度之省级登记全国联网
浏览次数:4361 | 发布时间:2013-12-03 16:47:09我国目前的公司登记实行分级管辖、分级登记的体制。全国的公司登记机关分为中央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地市林区、盟、州)级、县(市)级四级,每一级均具体管辖公司记事务。就公司名称登记而言,虽然法律规定了不得重名的原,但在执行时只是在本级地域范围内不得重名,由于级别过、过低,各级登记机关未能建立畅通的联系和查询机制,导致各地出现大量字号相同或近似的公司名称被登记使用。这不仅;利于区分各个公司,容易引起误解,不能充分实现公司名称的区别彼此的功能,有害良好交易秩序的构建,而且使名称的尽统一,使不同公司的名称权不能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不利于公司之间的公平竞争,更有甚者,为一些投机不法者提供了可之机。应废除我国多级公司名称登记体系,放为统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登记机关进行公司名称登,国家级公司登记机关不再进行具体登记,取消省以下各级登记机关,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省级登记机关的派出结构,全部以省级登记机关的名义进行登记。在省级范围内,字号绝对不能相同或近似。与此同时,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建立全国性登记机通平台,可以直接在网络上进行省际公司登记信息查询检索,尽量避免省际相同(主要是字号)或近似公司名称被登记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