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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害企业商业名称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

浏览次数:4080 | 发布时间:2013-12-03 16:50:55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侵害企业商业名称的行为规定了详细的行政处罚:
(1)擅自使用他人已登记的商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害他人商业名称专有权行为的,受侵害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的登记主管部门要求处理,登记机关有权责令侵害人停止侵害行为,赔偿被侵害人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2)使用未经登记注册的商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可以并处。
(3)擅自改变商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4)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商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5)使用保留期内的商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6)企业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函等所使用的商业名称与登记注册的名称不符,牌匾的简化名称没有报登记机关备案的,予以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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