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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复议是怎样规定的?
纳税人、担保人对于海关确定纳税人、完税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适用税率、计征汇率、免税、减税、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计征方式和纳税地点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海关作出的行政决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按照反倾销条例作出的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追溯征收、退税和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不服的,对于是否继续征收友倾销税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对于按照反补贴条例作出(的是否收反补贴税的决定、追溯征收的决定不服的,对于是否继续征收补贴税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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