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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的和解、调解是怎样规定的?(二)

浏览次数:4309 | 发布时间:2013-12-01 16:51:53

行政复议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调解:
一、征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同意:
二、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
三、提出调解方案;
四、达成调解协议;
五、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行政复议调解书不生效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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