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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的变更是怎样规定的?

浏览次数:3957 | 发布时间:2013-12-01 16:49:10

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
—、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适用依据错误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政复议机关受理以后发现该税务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以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限期恢复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因驳回耽误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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