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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是怎样规定的?(一)

浏览次数:3916 | 发布时间:2013-12-01 16:53:10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审查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以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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