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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怎样申报缴纳所得税

浏览次数:4172 | 发布时间:2013-11-30 15:05:02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寻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度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15天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以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的时候,投资者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天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当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营所得,证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税税务机关申报缴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着。
投资者兴办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当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时候,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按照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办理汇算清缴。具体计算方法是:先汇总投资者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依此计算出全部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之和
全部应纳税额=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企业应纳税额=全部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之和
本企业应补缴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税额
二、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当向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办理汇算清缴。经常居住地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当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以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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