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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就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等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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