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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怎样规定的?(一)

浏览次数:4359 | 发布时间:2013-11-29 15:57:19

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人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和终止的,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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