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服务内容 >> 上海财务外包 >> 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浏览次数:3893 | 发布时间:2013-11-27 11:05:08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教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代征行为等;
二、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行为;
三、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和代开发票等;
四、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五、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颁发税务登记,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行政赔偿,行政奖励,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七、资格认定行为;
八、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十一、通知出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各级税务机关、务院其他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不包括规章)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时候,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时候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上一篇: 关于我们
下一篇: 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热门服务和内容

官方公众号

  • alt=

    官方公众号

  • 官方微信

  • alt=

    官方微信

  • © 2024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上海壹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年提供上海注册公司注册上海公司上海公司注册等工商登记服务! 隐私权政策 企业博客 网站地图 沪ICP备13033183号
    总公司地址:上海徐汇区宜山路515号2号楼18楼整层(地铁3.4.9号线宜山路站即到) 免费咨询电话:13391149099  
    ×
    立即咨询
    咨询热线
    400-6087-218
    ×
    电话咨询:15021384888 王经理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