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上海公司人员的选拔机制
浏览次数:4308 | 发布时间:2013-11-27 11:02:12从国外的情况看,德国的登记人员作为法官,具有严格的选拨条件和程序。在日本,登记官员也要经过严格的程序任命。我国应当建立一套完整的登记人员选拔机制。早在1994年,北京市曾颁行了《北京市企业登记注册“一审一核制”试行办法》,推行了登记审查员和核准人资格考试和确认制度。按照该办法》,北京市将登记人员分为审查员和核准人两种,审查员负责对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核准人负责对登记申请的实质审查。并规定了审查员和核准人的任职资格,特别是规定了考试获得资格制。其他地方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但国家并未统一。我们建议,为了节约社会成本,同时能够实现全国范围的统一,可以利用我国推行的每年一度的全国司法考试。以司法考试的成绩为准,划定一个统一的分数线,作为授予登记人员的资格线。由于注册上海公司人员需要的法律专业知识水准低于法官、检察官,故可以在司法考试合格线下划定一个线。至于原有注册上海公司人员,参照目前法院、检察院的改革措施,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司法考试获得资格。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获得资格的,实行转岗分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