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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有关注册公司管辖的立法特点

浏览次数:4462 | 发布时间:2013-11-26 13:24:54

综合考察我国现行有关注册上海公司管辖的立法与实践,可以看出其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我国将注册上海公司机关分为中央级(国家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地级市级和县(市)级等四级,每一级登记机关均分别享有相应的具体注册上海公司管辖权,包括国家注册上海公司机关亦从事具体注册上海公司事务。
第二,在确定注册上海公司管辖的原则上,既采取了属地管辖原则,又执行了属人管辖标准。如其第7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和第8条规定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分局负责本辖区内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的登记,就是采用属地管辖原则。但第6条、第7条中具体所列的大多数情形又执行了属人原则,如所谓“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和“外商投资的公司”,等等,即是采取属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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