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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司注册的登记在先和申请在先原则
一公司一名称和不得重名的原则,就可能出现同一个公司名称在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之间争用的情况。此时,如果争执是发生在已登记和尚未登记的当事人之间,则以已登记者优先。这就是所谓登记优先原则。如果是发生在都未进行登记的当事人之问,则以先提出登记申请的当事人优先。这即所谓申请在先原则。登记在先和申请在先原则,不仅是登记机关决定是否给予名称登记的依据之一,也是法院解决公司名称权纠纷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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