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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的检查的规定(四)

浏览次数:3871 | 发布时间:2013-11-25 21:33:40

税务稽查询问应当由2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除了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以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询问的时候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如实回答问题。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者向其宣读;询问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印;核对无误以后,由被询问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被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章、捺指印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当事人、证人可以采取书面和口头方式陈述或者提供证言。当事人、证人口头陈述或者提供证言的,检查人员可以笔录、录录音、录像。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陈述或者证言应当由陈述人或者证人逐页签、捺指印。当事人、证人口头提出变更陈述或者证言的,检查人应当就变更部分重新制作笔录,注明原因,由当事人、证人签章、捺指印。当事人、证人变更书面陈述或者证言的,不退回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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