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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司注册机关选择与设置的统一原则

浏览次数:4386 | 发布时间:2013-11-19 18:32:35

是指在一国之内,有关上海公司注册的事务应当统一由一个组织理。统一原则可以分解为三个“一”:
(1)一国之内。即在一国家之内夕不应因行政区域或地理区域或民族区域之不同而上海公司注册机关不同。这是法的统一性的要求。当然,这是针对单一国家而言,对于联邦制国家,则另当别论。 (2)-个组织。即主理上海公司注册事务的组织应当是单一的,而不是多元的。也就是说,上海公司注册事务不应分解给多个组织分别主管或共同主管。如,不应将上海公司注册事务分解给行政机关和法院或行业协会分别或共同主管。(3) 一体化事务。即一个登记组织应当统一主理与注册上海公司有关的全部事务。包括上海公司注册的程序服务事务、公商业信息公共服务事务、对公司的与上海公司注册有关的必要监管务;包括对上海公司注册申请的受理、审核、注册登记、公告、提供登记查询、上海公司注册证照管理、年检以及对违反上海公司注册法、法规行为的核查和处理等。。此外,考虑上海代理公司注册与其他商事登记的同类性,可以将与其他商事登记有关的事务纳入到公司登事务的一体化之中即在一国之内建立一个机关统一主理上海公司注册及其他商事登记的全部事务。统一原则可以明确权责,可以避免机关的不统一而导致机关与机关之间有利相争,无利互推现象的发生,且有利于国家上海代理注册公司法律在全国得到一体化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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