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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的一般效力公信力分析

浏览次数:4057 | 发布时间:2013-11-18 10:12:12

上海公司注册有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不同种类。不同种类登记的内容不同,因而其效力状况不完全相同。但各种登一般效力。上海公司注册的般效力主要有:
(一)公信力
谓上海公司注册的公信力,是指法定应予上海公司注册事项一经法机关登记并公示,便推定其真实、可善意第三人根据登记与登记公司发生的交易,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即使事实证登记有瑕疵,对于信赖登记而与登记公司发生交易的第三人,法律仍应承认其具有与真实、合法登记相同的法律效果。公司的公信力的含义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其一是推定真实性,有在商事登记簿中登记的事项都推硅为具有合法性和准确上海公司注册并公示的事项,在法律上推定其是真实合法的,即使事实证明登记事项不实或有其他瑕疵,经法定程序变更或撤销,但在变更或撤销前,仍推定登记事项真实、合法;其二,保障性,即凡信赖登记而与登记公司发生交易的善第三人,即使登记不实或有其他瑕疵,法律均应为其提供与登记真实、无瑕疵相同保障。
上海公司注册的公信效力是商法外观主义原则的体现和要求。商法外观主义是指以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识别和判断标准而认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法国、德国学者称之为外观法理,英美法系称其为禁反言。法律赋予登记以公信力的基本目标是,通过推定登记的真实、合法的公信效力,保障交易善意第三三人的外观信赖利益,从而保障交易的秩序和保障交易的安兰全。同时,上海公司注册的公信力在客观上具有鼓励交易的极为重要的作用。这趟因为,基于登记的公示性和公信力,交易当事人不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去调查、了解公司的有关商业信息,也无须因担心登记信息的真实性而犹豫不决,从而可以迅速、快捷地从从总体上看,这是符合效率价值取向的。
上海公司注册的公信力并不是绝对的,它有一个适用例外,即它并非适用于对任何第三人的保护,只适用于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而不适用于对恶意第三人的保护。登记的公信力虽然采用外观主义,但其基本目标是要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夕外观信赖利益。对善意登记的第三人来说,即使登记事确实存在瑕疵,也要推定无瑕疵,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不受损失。.因为善意第三入知也不应知登记存在瑕疵。对于恶意第三人来说,由于其己知或应知登记瑕疵,而仍为交易,如果坚持登记的公信力,则不符合登记公信力的目标。因此,登记的公信力不应适用于恶意第三接下来需要探讨的问题是如何判断和确定第三人的善意。首先,在理论上有“积极观念说”和“消极观念说”两种主张。积极观念说”认为第三人必须证明其具有将登记记载视为真实的记载的认识时,才能确定其具有善意;“消极观念说”则认为要不知登记记载不真实即为善意。乡笔者认为,采用“积极观说”对于第三人显然过于苛刻,而“消极观念说”更符合亡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的精神实质。因此,在理论上宜采“消极观念说”以判断和确定第三人的善意。其次,在实际操作上,以采取第三人善意推定和即假定第三人为善意的,信赖了登记并进行了相应的交易,在为交易时自己不知也不应知登记存在瑕疵,就可以判断第人为善意,而无須自己为善意的事实。反之,如果登记公司主张第三人为恶意,则由登记公司举证证明第三人已知或知登记瑕疵的事实。也就是说第三人不负其善意的举证其善意采用推定,由登记公司负第三人为恶意的举证责任。
上海公司注册的公信力以上海公司注册的公示为前提,无公示则无公信力可言。关于上海公司注册的公示方式,人们较为强调登记的公告忽视登记注册行为。其实,除了公告当然是上海公司注册的讼示方外,登记注册亦是上海公司注册的公示方式。因为根据上海公司注册制的,也就是说司登记簿是要对外公开的,示方式。从理论上但事实上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出现公告与登记不一致的情形。于是便给我们设置了这样的难题:当公告与登记不一致时,其公信力以公告为准还是以记为准?对此;有两种立法例,一种以日本为代表,采登记优先主义,即“登记与公告不符者,视为未进行公告”。另一种以德国为代表,采公告优先主义,规定即使公告与登记小致,善意第三人仍可援引公告进行对抗。亦即公告的公信力优登记的公信力。比较而言,告优先主义。理由主要是:其一,在规定了公告的国家或地区,公告是其上海公司注册的必经程序,且是登记注册的后位程序。阅笔者现时能够所及的国家或地区的上海公司注册立法,可以发,不少国家或地函必经程序,且是置于》第12条规定,应记事项,非经登记及公告,不得以其对抗善意第三人。第17还进一步强调,登记所应当及时将登记事项予以公告。德国商法典》第15条第飞须在商业登记簿上登记事项还未履行登记,或还未专,任何该必须登记事顷的参与人都不可以用来对抗第三人。”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也规,商业上与公告,不得以其对抗善意记之事项而未登记及公告者亦“企业登记公告标志着登记程序的终”。依此,公告的效力应优于登记。
其二,虽然登记与公告都是上海公司注册的公示方式,但比较而盲,登记是消极的公示方式(或称被动的公示方式),上海公司注册只是当公众申云告则是积极的公示方(亦可称为主动的公示方式),它是由登记机关主动通过一定的载体将上海公司注册事项向全社会公布。相较于登记簿的公示,公公开的范围更广、冬示性更强。从符合记公信力的目标来看,赋予公告的公信力优于登记的公信力是更为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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