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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注册上海公司立法中,安全与效率的冲突是客观存在的,回避它们的冲突既不可能也不应该。因此,我们必须对两者进行协调和选择。可是,如何协调?如何选择?这是问题的难点,也是间键。)“尽管安全是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但是……绝不能为求交易安全而无视经济效率的追求”。我们不妨将其概括为“效率优先,兼顾安全”。有人可能重安全,我们不妨将其称之为“安全优先,兼顾效率”。例如《澳门商法典》第61条规定: “商业注册之目的系将商业企业主及企业之律状况公开,以保障受法律保护之交易安全。”范健教授在论上海代理公司注册制度的目的时也只是强调“设置上海公司注册制度之目韵,旨在巩固公司信誉并保障社会交易的安全”。笔者既不赞成使用“效率优先,兼顾安全”的提法,也不赞成“安全优先,兼顾效率”的表述,因为这样容易让人形成误解,以为只要安全而不要效率,或者只要效率而不要安全,就如同人们曾经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争论一样。由于公司登上海公司注册立法的“经济户籍”法、程序法、强制法和公法化等特性,上海代理注册公司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选择应当是安全和效率两项。安全与效率往往存在冲突,需要在上海公司注册立法中对两者进行协调,具体来说就是以安全为基础,以效率为目标,在保证基本安全的础上追求注册效率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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