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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价值取向体现在公司注册立法对注册的公示性规定上

浏览次数:4291 | 发布时间:2013-11-10 11:38:40

公示是信息公开的具体方式。通过公示,可以将注册的公司的有关信息在大范围内公开,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这是实现上海公司注册功能的必要途经。各个国家注册上海公司立法对上海代理公司注册的公示性均有所定。德国《商法典》第5条规定:如果应注册事项已经注册公示,该事项对第三人生效。但是,如果在注册事项公布15天内,他既不知道,也无责任必须知道该注册事项,那么,该注册事项对其不发生效力。当然,未注册或未公布事项不具有针对三人的法律效力存在一定的前提条件,这就是针对第三人的作必须涉及具体的应注册事项;该事项还未注册,至少还未公布;第三人必须不知道。日本《商法典》也要求注册公告,该法第1 1条、第12条规定:“注册所应从速公告注册事项”,“应记事项非警记及公告后,不得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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