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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公法化是部分学者针对私法中不断增加公法性规定现象的总结和既括。自人类有立法以来,难以找到一部法律是纯粹的强制性规范或任意性规范,往往是强制性规范中掺杂任意性规范,更多情况下是任意性规范中不断掺杂强制性规范。随着现代社会关系的不断复杂化及立法的多样化,这种现象越来越明显。公司注册法自出现以来,一直或在商事法中进行规定或在公司法进行规定。无论是商事法或公司法,都被公认为属于民商法的范畴,在本质上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的。由此而言,是民商法的范畴,是民商法的组成部分,因而属于私法的性质。但是,如同前述,上海代理公司注册法主要为程序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要特色,因此,实质上说,上海公司注册法又具有公法的性质,是公司法或商法中的公法内容。根据私法公法化的观点,注册上海公司法无疑是私法公法化的明显体现。正有的学者所言:“商法虽以私法为其中心,但为保障其私法规定之实现,颇多属于公法性质的条款,几与行政、刑法等有不可离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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