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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回购股权的情形

浏览次数:4712 | 发布时间:2013-11-05 11:27:53

《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在上述三种情形下,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本公司的特定股东回购本公司的权。特定股东是指对股东会通过的上述三项相关决议投了反对票,并依法向公司提出收购股权请求的股东。其他股东不得向公司提出收购股权的请求,公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收购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无是公司向股东收购股权,还是股东向公司出让股权,都可能被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如果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上述三项相关决议60日内,东不能与公司达成股权回购协议的,股东可在自股东会通过相关决议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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