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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合并债权债务承继问题

浏览次数:4765 | 发布时间:2013-11-02 10:05:42

根据《公司法》第175条的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是一个持续经营的经济组织,公司不可能因合并而停止经营,更不可能因合并而进行清算,从而了结全部民事法律关系。所以《公司法》对合并前公司的债权债务明文规定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对《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应当作宽泛的理解,即合并前各公司的债权债务以及民事的、行政的、司法的、税务的、已经明确的、原因已生成但结果尚不明确的债权债务,都应当由合并后的公司承继。总之,不应因公司合并而使参加合并的各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中断或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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