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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报债权

浏览次数:4735 | 发布时间:2013-11-01 11:29:12

根据《公司法》第1 86条的规定,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通知、公告债权人的目的是让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以便掌握公司债权的构成和数量。为了使公司的清算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公司法》对债权人申报债权规定了要求,债权人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申报债权,否则将丧失受偿的权利。根据《公司法》本条的规定,接到清算组书面通知的债权人必须在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必须在清算组在报纸上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除应当满足时限要求外,还应当说明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如果清算组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有异议的,双方可以核对或协商。如果债权人申报债权逾期或者证据不足的,清算组将不予登记和清偿。清算组对真实的债务应当予以登记,以便准确地了解公司的负债,同时作为清偿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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