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服务内容 >> 如何注册公司 >> 股东对财产和证据的保全

股东对财产和证据的保全

浏览次数:4620 | 发布时间:2013-11-01 11:28:46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3条的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如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股东担心公司的财产流失或损失给自己造成损失,或者担心公司的财务账册、债权债务凭据毁损使公司清算无法进行,可以向法院提起对公司的财产和账册等进行保全,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股东的申请,及时对公司的财产和有关证据进行保全。

投资者如有任何关于上海公司注册上海垫资注册、注册医疗器械公司方面的疑问,可随时联系上海骞隆咨询客服,我们将热情为您解答和服务!

 

上一篇: 关于我们
下一篇: 解散公司之诉的被告
热门服务和内容

官方公众号

  • alt=

    官方公众号

  • 官方微信

  • alt=

    官方微信

  • © 2024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上海壹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年提供上海注册公司注册上海公司上海公司注册等工商登记服务! 隐私权政策 企业博客 网站地图 沪ICP备13033183号
    总公司地址:上海徐汇区宜山路515号2号楼18楼整层(地铁3.4.9号线宜山路站即到) 免费咨询电话:13391149099  
    ×
    立即咨询
    咨询热线
    400-6087-218
    ×
    电话咨询:15021384888 王经理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