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抽逃出资的返还责任
浏览次数:5058 | 发布时间:2013-10-25 14:54:27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登记成立后,采取各种方法暗地里或变相地将其已缴纳给公司的出资取回。股东可以通过履行法律规定的减资程序从公司取回自己的出资,或者转让自己的股权获得现金,但绝对不可以抽逃出资。抽逃资不同于出资违约,出资违约是指股东未按期足额缴付出资;也不同于出资;;实,出资不实是指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过高作价,使公司注册资本不实逃出资是指先缴付后违法取回。抽逃出资是一种违法行为,严重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债权人可比照股东出资违约主张权利,要求抽逃出资者返还或在逃本息额度内承担公司的债务,甚至可以根据《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规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201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东抽逃出资是对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侵害,因此,其他股东、都享有要求其返还出资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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