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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资期限

浏览次数:4887 | 发布时间:2013-10-22 12:00:07

股东出资期限是股东出资责任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公司成长的速度。根据《公司法》第26条和第81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可以在公司成立后两年内缴足,投资性公司可以在公司成立后5年内缴足。对于有限责任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来说,要想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成立,必须首到位不少于20u/o的注册资本,至于说这部分注册资本是全体股东按照认缴的Lk例缴付的,还是仅由部分股东缴付的,是股东之间的私事,登记机关不会过问。只要登记注册资本已经到位不少于20%,并且取得了有效的验资报告,可以向工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根据《公司法》第59条和第81条的规定,一有限公司和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应当在公司成立前一次缴足全部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全部到位之前不能申请公司成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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