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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查阅、复制公司重要文件权

浏览次数:6071 | 发布时间:2013-10-21 02:12:13

《公司法》第34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第6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第9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本公司。第98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第166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查阅是指在公司文件存放场所阅读,复制是指采取抄写、复印的方法记录或复制文件的内容,并将其带出公司文件存放的场所。公司章程是股东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法律依据。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是公司重大决策产生的根据。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以月、季和年为期间的经营计、预算方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有关编制说明,以及年度亏卜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等。在实务中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需要全体殷东签署,所以一般情况下,公司章程应当每个股东至少有一份正本。有限责司必须向股东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但多长时间报送一次,在每个会计期间结束后的多长时间报送则依从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公司,供股东查阅。置备于本公司,是指在公司登记住所地将有关文件准备全,随时准备提供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不仅要将公司的财务计报告置备于公司,还必须向全社会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股东有权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是指在公司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股东可以向公司改进经营活动的建议,可以就公司的经营活动提出疑问并要求公司给予解答。

 


知情权是股东行使其他权利的重要前提,不知情又如何进行决策呢?但是实际生活中,往往是公司和股东对此都重视不够,结果使股东的参与决策权能很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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